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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案件及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案件及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案件及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17-07-04 17:14:32 打印 字号: | |

  审监庭 (治多法院)    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时提交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原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及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者提供原和解协议及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止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无期限规定,和解案件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不予立案。

来源:治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更松巴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