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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发布时间:2017-07-04 17:12:15 打印 字号: | |

  审监庭 (治多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法院民事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申请执行人的私权进行公力救济的一种途径,执行结果或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即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穷尽相关法律措施,仍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案件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由此而产生的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损失乃市场风险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此种执行风险应由当事人自担。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自己出面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来源:治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更松巴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