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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7-07-04 17:04:02 打印 字号: | |
  审监庭 (治多法院)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治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更松巴丁